伊犁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伊犁、昌吉、哈密、喀什四地州市实施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44号)和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委托下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二、下放方式
委托下放。赋予伊犁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对辖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的受理、审核、审批权及后续变更、延续及注销的审批权。此审批事项不得再委托下放。
三、办理依据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四、审批程序
(一)受委托单位受理、审核、审批本辖区内企事业机构提交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经审核通过的,在新疆政务服务网短信予以告知(现场受理的,当面告知),并安排2人赴申请单位实地核验,申请材料和实地情况相符的,予以办理批复手续(附件1),并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结果同时在新疆政务服务网反馈。如果申请材料和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不予核发许可证。由于材料不齐全或条件不具备等原因审核不通过的,应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短信告知不予通过的理由(现场受理的,当面告知)。
(二)受委托单位在做出许可决定送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时,应要求申请人填写送达回证(附件2),将《广播电视持证机构统计义务告知书》(附件3)交申请人,并及时将相关文书整理归档。
(三)受委托单位在做出许可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须将完整纸质申请材料和行政审批表(附件4)报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备案。
(四)办理审批业务前,受委托单位需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附件5),领取加盖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公章的空白许可证。空白许可证首次领取5张,之后凭借审批信息表及实际需要领取下一阶段空白许可证。盖章后的空白许可证在套打过程中,如有损坏注意保存,待下次领取新证时返还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力量保障,明确岗位职责。受委托单位要抽调作风严谨,服务意识强,办事公道正派、熟悉业务的人员从事受理审核审批工作。要明确受理、审核、审批等岗位职责和各环节负责人,建立可追溯的责任管理制度。
(二)细化办事指南,做好信息公示。受委托单位要细化办事指南,厘清审批流程,明确审核内容、标准,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完成审批工作。在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应填写电子证照录入表(附件6)、行政许可信用公示信息表(附件7)、审批工作台账(附件8)及机构设立审批公示表(附件9),并做好相关公示工作。
(三)落实属地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受委托单位应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对辖区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并向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报告检查结果。自治区广电局将以抽查的方式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请受委托单位于3月25日前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具体经办人姓名、职务、固定电话、手机号报送至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传媒机构管理处;4月10日前完成与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行政事务委托书的签订。
联系人:何佳琪,联系电话:0991-7100874,传真:0991-7100871。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