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5日 星期二
登录 注册
http://gdj.xinjiang.gov.cn/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动态>要闻转载

乌市17条措施支持企业发展

日期:2020-02-25 22:02:12 作者: 来源:新疆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近日,乌鲁木齐市出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七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从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稳定就业扩大人力供给、全面促进社会有效投资四个方面推动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同时,畅通经济社会动态循环,大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努力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

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2月至4月,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6月,乌市所有中小微企业全额减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和实际困难,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给予增购设备投资的20%补助。设立150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对承担收储任务和销售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粮油肉菜储备企业、批发市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超市便利点,因受疫情影响额外增加人工、住宿、装卸等费用的按最终核算结果给予一定财政补贴。鼓励电商企业开展无接触式送货服务,设立10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对示范企业(国家级、自治区级)、大中型规模电商企业的平台运营、技术开发、快递配送等方面给予补贴。对小微电商企业在房屋租赁费用、快递配送等方面给予补贴。

在稳定就业扩大人力供给方面,4月30日前,对疆内外来乌工作的务工人员发放一次性交通补助。用工企业应统一组织疆外和疆内其他地州市的员工通过公路、铁路、民航等方式返乌,用工企业提出来乌人员的数量、时间、接送地点,由交通运输部门统一协调车辆开展点对点的转运工作,财政负担转运费用。

扫描分享至微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