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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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9-04 18:05:00 作者: 来源: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发展迅速。网站融媒体中心视听类微信小程序传播视听节目的APP以及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注册的自媒体数不胜数。这些机构在不断满足广大网民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风险和隐患,行业秩序亟需进一步规范

二、制定的必要性

为加强我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我局制定出台了《自治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三、制定的依据

一是依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颁布和修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具体包括:《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行政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关于明确网络视听服务机构总编辑职责要求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二是参照其他省局和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具体包括:《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等。

四、起草过程

2023年4月,我局起草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征求局系统各处室(单位)意见建议,8月中旬完成了现在的版本,并分别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新疆广播电视台、新疆日报社(集团)、各地(州、市)广电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法律顾问征求了意见建议,同时通过自治区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经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截至目前,共反馈意见建议9条(其中法律顾问提出4条意见),已采纳7条

五、主要内容及说明

自治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共分为二十其中第一条至第分别阐述了制定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与调整对象、尊法守法基本义务、二为方向和双效统一原则、隐私保护、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第七条明确了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导向;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分别从落实主体责任、总编辑内容管理负责制、节目内容播前审核制度、重播重审制度、节目信息核查制度、视听节目直播备案管理,明确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职责以及需要落实的各类制度要求;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从禁载内容、特殊内容把关、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视听译制节目管理、版权保护等方面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提出明确要求;第十九条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内容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要求;第二十条明确了行业监管职责;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施行时间。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自治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自治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联文件:自治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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