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涉及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行政职权事项3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委托各地(州、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
(二)“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委托各地(州、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
(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委托各地(州、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
二、交接时间
自2026年4月8日起,由承接单位负责办理相关事项,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三、责任划分
(一)委托单位依法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职权事项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法向受委托单位追责。
(二)受委托单位依法承担在委托范围内或超越委托范围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受委托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擅自向其他组织或个人转移委托权限,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以上事项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