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基准》的制定说明
《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起草,书面征求了有关处室、单位,各地(州、市)广电部门意见,并通过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等12部部门规章为依据,结合广播电视工作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规范我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合法、合规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政府令第21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广播电视工作实际,编制了《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制定的依据
1.《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至4条的法律依据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
2.《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5至8条的法律依据是《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3.《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9条的法律依据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 根据 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4.《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0至12条的法律依据是《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5.《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3条的法律依据是《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
6.《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4至17条的法律依据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 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
7.《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8条的法律依据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根据 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8.《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9至20条的法律依据是《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 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 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
9.《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1至25条的法律依据是《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9月8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 根据2011年11月25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修订)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
10.《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6至28条的法律依据是《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11.《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9至31条的法律依据是《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12.《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2至33条的法律依据是《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5月14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 根据2016年5月4日《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
13.《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4至39条的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2019年3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14.《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40至44条的法律依据是《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4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公布 根据 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
15.《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45至49条的法律依据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
16.《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50至52条的法律依据是《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12月2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自治区广电局办公室制定了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已向各地(州、市)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局系统有关处室、单位征求了意见,并通过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经法律顾问两轮合法性审核,截至目前,共反馈意见建议8条,其中采纳意见6条,其余2条建议均为处罚标准增加“并追求其刑事责任”,因该建议不在我局执法范围内,因此未采纳这2项建议。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2022年8月9日下午,局党组书记刘月星主持召开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党组2022年第27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送审稿)》。
会议要求,局办公室牵头,将《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各地(州、市)广电局,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后续督促局机关有关处室和各地(州、市)广电局抓好落实。宣传处牵头,中国广电新疆公司、办公室、传媒机构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择机做好广播电视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五、主要内容及说明
《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送审稿)》共52项201条处罚事项,依据4部行政法规和12部部门规章制定,主要由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四部分组成,进一步细化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我局目前移交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共7项,除此之外所有涉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处罚事项均已纳入送审稿。
特此说明。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