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新茁、玉素甫·艾乃吐代表:
首先,感谢对新疆广播电视事业的关注和支持!你们提出的《关于迁建8101台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1.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原则同意对8101台进行整体搬迁。
2.《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规定:“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因此,迁建8101台所需费用应由吐鲁番市高昌区解决。
3.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愿在技术方面给予全力支持。
再次感谢对广播电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热忱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特此复函。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2020年7月1日
联系人:鲍秀阳 电话:0991-3639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