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基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定,要严格履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制定的必要性
为规范我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合法、合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政府令第21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广播电视工作实际,编制了《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三、制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广播电视领域颁布和修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具体包括:《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4部行政法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12部部门规章。
四、起草过程
2022年5月初,我局系统梳理了涉及广播电视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形成了《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稿)》,主要按照各部门职能职责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事项分成了5类,征求局法律顾问和有关处室意见,认为按照业务分类不仅容易遗漏法条,而且也不便于基层开展工作,建议按照法条逐一梳理。经认真研究后,采纳了局法律顾问和有关处室的意见建议,制定了第二版,向局有关处室、单位,各地(州、市)广电部门征求了意见,并通过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共反馈意见建议6条,已采纳4条意见,其余2条建议不在我局执法范围内,因此未采纳。
五、主要内容及说明
《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共52项201条处罚事项,依据4部行政法规和12部部门规章制定,主要由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四部分组成,进一步细化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关联文件:关于印发《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