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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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

日期:2024-02-02 17:20:00 作者: 来源: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一、起草背景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强化了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不予处罚以及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制定出台《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是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对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能及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二)涉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的法规和规章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2019年3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3.《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4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公布 根据 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5.《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12月2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6.《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送审稿)》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14项)、从轻处罚事项清单(6项)、减轻处罚事项清单(1项),主要由管理领域、违法事项、设定依据、不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不予/从轻/减轻处罚依据、监管措施、权力层级等7部分组成,通过对轻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方式,减轻社会危害后果,推动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关联文件:关于印发《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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