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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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广播电视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的解读

日期:2024-04-19 18:52:00 作者: 来源: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现将本机关发布的《自治区广播电视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广播电视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全面推进广播电视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52号)

5.《自治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新党办发〔2023〕27号)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

7.《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56号)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自治区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我局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自治区广播电视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草案。起草制定过程中,分别征求了各地(州、市)广播电视局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同时在我局政务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月底,共收集意见建议16条,根据反馈意见已对草案文本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由我局法律顾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主要内容和说明

该办法共十九条,其中:第一条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含义;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五条管理职责划分;第六条应当依法依规予以采纳、归集的信用信息;第七条信用等级划分;第八条至第九条信用等级的操作流程;第十条信用分级分类结果的运用;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管理要求;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提出异议和申请信用修复的程序;第十八条办法的解释权;第十九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关联文件:自治区广播电视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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