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新疆广播电视译制工作始于1958年,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现已逐渐成为新疆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受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欢迎,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制定的必要性
为规范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译制生产工作,2007年2月,原新疆广播电影电视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印发〈新疆广播电影电视局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译制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局〔2007〕30号)。由于该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译制生产工作需要,个别职责划分、经费划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部分表述需要重新规范、调整,为此,局宣传处结合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译制生产工作实际,重新制定了《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译制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三、制定的依据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5号)等行政规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关于做好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产品译制工作的意见》(中宣发〔2010〕12号)等规范性文件。
四、起草过程
我局先后面向自治区教育厅、新疆广播电视台、局电视剧处新疆广播影视译制中心及全疆8个设有译制机构的地(州、市)广播电视局征求意见,共收到回复修改意见建议22条,采纳13条,9条未采用(原因详见《〈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译制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汇总表》)。经过反复修订、完善,已通过局法规部门审核。
四、主要内容和说明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译制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为七章二十二条,其中第一章是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七章是附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章到第六章分别从译制管理、译制生产、质检验收、译制经费、激励机制等五方面,明确了译制生产工作各环节的要求和标准。
其中,第二章是译制管理(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了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和各地影视译制机构主管部门对全疆各级影视译制机构的管理职责;第三章是译制生产(第六条至第十条),明确了播出主体(新疆广播电视台)和译制主体(新疆广播影视译制中心)的职责任务;第四章是质检验收(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各地影视译制机构译制剧的生产质量、质检定等及入库验收的标准和要求;第五章是译制经费(第十六条),明确了今后将根据每年的译制生产任务指标由自治区财政统一下拨译制经费;第六章是激励机制(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译制生产奖惩原则。
六、施行日期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译制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4日起施行。
关联文件: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译制生产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