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规〔2024〕1号
为进一步创新我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51号)相关要求,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及法定职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自2024年3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2024年2月2日
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 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的 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 层级 |
1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说服教育 |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
2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说服教育 |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
3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说服教育 |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
4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说服教育 |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
5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未提交未成年人保护情况书面年度报告的处罚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说服教育 |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
6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说服教育 |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
7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说服教育 |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
8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说服教育 |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
9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说服教育 |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
10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
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说服教育 |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
11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的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说服教育 |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
12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说服教育 |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
13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自查的或者未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说服教育 |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
14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时将自查情况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说服教育 |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 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从轻行政处罚的 情形 |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 层级 |
1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
2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未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制度的处罚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制度,安排具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或者教育背景的人员专门负责未成年人节目、广告的播前审查,并对不适合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广告提出调整播出时段或者暂缓播出的建议,暂缓播出的建议由有关节目审查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 |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
3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
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未成年人节目未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的处罚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
4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未建立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的处罚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
5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未建立未成年人节目社会评价制度的处罚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
6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
对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 层级 |
1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培训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1.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 |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