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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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印发《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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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日期: 2024-02-05 17:20:00 作者: 来源: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新广规2024〕1号

    为进一步创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51号)相关要求,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及法定职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自2024年3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2024年2月2日



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

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不予行政处罚的

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

层级

1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2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3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4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5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未提交未成年人保护情况书面年度报告的处罚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就未成年人保护情况每年度向当地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年度报告。
    评估委员会工作情况、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履职情况和社会评价情况应当作为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6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7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8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七)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9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7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10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11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的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第一款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12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的处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
    基本收视频道中应当包括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要求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的本地广播电视节目。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13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自查的或者未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的处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第一款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14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时将自查情况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第二款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将自查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告。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

序号

管理

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从轻行政处罚的

情形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

层级

1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五)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行政告诫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2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未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制度的处罚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制度,安排具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或者教育背景的人员专门负责未成年人节目、广告的播前审查,并对不适合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广告提出调整播出时段或者暂缓播出的建议,暂缓播出的建议由有关节目审查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行政告诫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3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未成年人节目未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的处罚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在接到公众书面举报后经审查发现节目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或者属于第十条第一款禁止节目类型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行政告诫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4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未建立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的处罚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由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定期对未成年人节目、广告进行播前、播中、播后评估。必要时,可以邀请未成年人参加评估。评估意见应当作为节目继续播出或者调整的重要依据,有关节目审查部门应当对是否采纳评估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行政告诫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5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未建立未成年人节目社会评价制度的处罚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未成年人节目社会评价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所评价节目的改进情况。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行政告诫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6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对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行政告诫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

层级

1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培训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的培训。

1.危害后果轻微;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责令改正

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广电部门



关联文件:解读《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
          图解|《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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