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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印发《自治区广播电视行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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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广播电视行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细则》的通知

日期: 2024-04-19 17:27:00 作者: 来源: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新广20243


各地、州、市广播电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自治区广播电视行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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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广播电视行业实施信用

承诺制工细则

第一条加强自治区广播电视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规〔20239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地(州、市)、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全面推进广播电视行业信用承诺工作,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进一步简化从业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从业主体的诚信意识,促进从业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形成从业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三条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曾作出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并记入信用记录,以及有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信用承诺制,信用修复型除外。

第四条信用承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

  (一)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在行政监管、政策扶持、评奖推优等过程中引导各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从业主体在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政务网站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主动作出部分事项专项信用承诺或诚实守法经营等综合信用承诺,公开声明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接受社会监督。

  (二)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在信用主体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业自律型承诺。地(州、市)、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本辖区范围内从事广播电视行业的播音员、主持人、网络主播、经纪人员等从业人员作出承诺,加强行业自律,恪守职业道德,并在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政务网站上公示。

(四)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已依法依规整改、诚实守信经营以及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等作出承诺,并要求失信主体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若违反信用承诺,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五)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信用主体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报材料欠缺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补正补齐所欠缺的材料后,予以办结。

(六)证明事项告知型信用承诺。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各类信用主体,信用主体书面进行承诺,已经符合告知条件、标准和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不再向其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含电子文本)予以办理。

(七)其他类型承诺。根据法律法规或工作实际,开展的其他类型信用承诺。

  第五条信用承诺根据应用场景不同,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全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全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文化氛围

)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所作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约束和惩戒。

)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时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做到全面履约守信等

  (七)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信用承诺工作流程包括:

    (一)编制信用承诺事项目录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负责制定全广播电视行业信用承诺目录事项;地(州、市)、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增加或减少信用承诺事项目录,并报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备案。

    (二)制发信用承诺书规范文本。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根据本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业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信用承诺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信用主体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

  (三)作出信用承诺。全疆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告知信用主体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指导信用主体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

  (四)信用承诺归档信用承诺书由信用主体如实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接受承诺的部门留存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用承诺应当公示。地(州、市)、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信用主体作出承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主体信用承诺信息逐级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并报送到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备案。

    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信息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地(州、市)、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报送到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备案,并重新公示。

    全疆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加强信用承诺的应用:

  (一)绿色通道。全疆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连续三年无失信记录的信用主体,在符合行业准入和产业政策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

  (二)分级分类监管。全疆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将信用承诺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信用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政策扶持事项。全疆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将信用主体是否作出并遵守信用承诺作为给予扶持政策、表彰奖励、评奖推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其他应用。全疆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应用。

  第全疆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全疆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工作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结合日常行政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信用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十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负责对地(州、市)、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推动开展信用承诺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确保信用承诺机制落到实处。

   第十细则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本细则自2024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4月19日。

关联文件:关于《自治区广播电视行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细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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